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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2-17 10:13:34

 

劳社部发[200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步伐,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实现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工作的重点。目前,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规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业务流程,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明确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完善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制定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工作规划。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推进省级统筹工作的稳步实施。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实施。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全省统一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费基数全省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数全省统一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部署实施,全省统一调整办法。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度使用,实行统收统支,由省级直接管理。现阶段,也可采取省级统一核算、省和地(市)两级调剂,结余基金由省级授权地(市)、县管理的方式,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省级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五、省级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市)、县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收支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全省统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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