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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17 10:17:28

劳社部函〔20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2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继续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和资金应急调度制度,重点抓好对农垦企业和19个直报城市的监控和督导。密切关注信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商财政部在年初预拨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全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落实补发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推动补发工作。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四)指导各地统一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进管理服务方式,提供便捷服务。

  (五)1月向各地下达扩面任务,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按季进行通报,督促扩面工作的开展。

  (六)总结交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经验,通过典型指导、推动扩面工作。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三、关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七)在国务院确定扩大试点省份后,通知有关试点省份在2月上报实施方案,包括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地方财政配套补助列入预算、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基金归集、管理和投资运营等内容,与财政部共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复实施。2月举办试点省份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研讨班,进行培训和研讨;3月举办试点省份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培训班。

  (八)了解和指导地方做好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工作,相应调整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一季度修改下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做实资金的归集、记录、转移、支付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规范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对尚未实行做实个人账户的省份,指导开展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支撑能力测算和制定逐步做实的规划,为今后启动这项工作做好准备。同时,鼓励有基金承受能力的地区,依靠自身力量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十)对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个人账户记录、基金归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掌握基金分布和存放形态,分析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和效果等,总结经验,规范管理。

  (十一)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监管办法进行研究,明确投资运营的基本框架、决策机制、组织程序、品种设计、监督管理等政策,并研究制定投资运营监管报告、信息披露规则等配套办法,指导做实个人账户省份规范投资运营。同时,配合财政部研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基金监督司、试点办)

  四、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十二)1月将征缴任务分解到各地,指导地方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全国征缴收入增收820亿元。

  (十三)加强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稽核工作,1月向各地下达清欠计划,力争全年清欠130亿。拟定社保机构内部监督办法,下半年下发各地执行。

  (十四)指导各地做好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

  五、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十五)研究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

  (十六)建立非现场监督指标体系。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研究提出基金监督指标体系,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

  (十七)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开展基金征缴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建立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汇总制度,改进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责任单位:基金监督司、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六、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八)组成工作小组,指导各地做好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指导各地抓紧进行测算分析和制定过渡办法。各地应将今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作为样本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测算分析,于4月底前上报测算分析结果,部里将逐省研究测算分析结果,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应于5月底前提出过渡办法的方案送部初审,6月底前将过渡办法正式报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2月举办省市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研讨班,培训和研讨计发办法改革的相关问题。3月对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十一)指导各地按不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测算制定养老金一览表,7月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试点办)

  七、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二十二)研究提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对退休早、待遇偏低等有关群体适当倾斜。同时,指导地方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的典型调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八、关于提高统筹层次

 

  (二十四)总结已实现省级统筹省份的做法和经验,制定省级统筹标准,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3月下发。

 

  (二十五)分类指导推动,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继续规范完善,扩大试点省份原则上实行省级统筹,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应有新的突破。在2006年补助地方养老资金缺口分配方案中,将省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三季度,选择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部分省市,召开省级统筹工作经验交流会。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九、关于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六)会同财政部、国税总局开展专题调研,就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加强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加大宣传发动工作的力度,指导推动经济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省市,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推动。

  (二十八)规范企业年金监管。做好中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指导地方规范备案程序。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运作行为。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社保中心)

  十、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九)指导各地继续扎实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比例。

  (三十)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指导和帮助,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开展检查评估,规范管理服务办法。

  (三十一)积极探索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发展退休人员公寓。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十一、关于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二)制定下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能力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

  (三十三)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城市和示范工程,引导各地加强社会保险服务设施建设。

  (三十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协助做好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硕士研究生班和社科院MPA班的有关工作。

  (三十五)加快数据清理进度,按季通报各省市数据清理整合工作的进度,指导各地提高数据质量。

  (三十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向经办机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的活动,倡导奉献精神。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能力建设中心)

  十二、关于调研和宣传

  (三十七)上半年组成若干调研组分批到各地和扩大试点省份进行调研,了解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总结。

  (三十八)指导各地按照部里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社保所、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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