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近代之前,家、户名称相异,其内容和功能则相同、相异并存。一般而言,民众家载于户籍之上即为户。唐宋之前,在基层社会管理网络构建上,政府多以"家"为基本单位。宋之后,家户一体、家户并用、家户互代的制度性规定成为趋向,表明二者内容的一致性增强。就家、户成员范围来看,较多地表达将家人范围限定于亲子、夫妇、兄弟等具有血缘、姻缘等关系的近亲上,或在此基础上有所扩展,而不包括非亲属。但唐朝将共同生活的非亲属甚至奴婢也纳入"家人"之中,这实际是为了强化户主、家长对其约束责任,他们只能被视为准家人。关于户成员,既有将所有亲属和非亲属登记在册的做法,也有仅以男性成员或男丁为登记对象的做法。家、户成员的规模,按照多数王朝的制度规定,二者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民众出于对利益的保护,寻求庇荫、隐冒和申报户口时故意漏口的做法甚多,尤其是赋役繁重时代;特权阶层庇荫亲属、隐占佃户行为也非个别现象,因而家大于户和户大于家两种情形均存在。故此,借助不同时期户口数量认识家庭规模和结构时需特别谨慎。
关键词:家; 户; 功能; 制度; 近代之前;
文章出处: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